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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无借条讨债,微信举证获支持,但需满意3个条件!

重庆收账公司无借条讨债,微信举证获支持,但需满意3个条件!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崔某诉王某民间假贷纠纷案,这是一起以微信聊天记载作为电子依据证明假贷联系的案件。

 原告崔某起诉称,王某原系崔某的教导老师,后二人成为朋友。2015年4月24日,崔某依照王某微信指示向刘某名下账户打款5万元,后以现金方式交给给王某8000元,王某一直未归还,故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告贷58000元。

 崔某提交了两份依据:一是和微信昵称为“小熊”的微信聊天记载,其中2015年4月24日记载显现,“小熊”向崔某提供了刘某卡号信息;2015年9月8日记载显现,“小熊”向崔某发送了“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末还你” 的内容。二是打款记载,证明崔某向“小熊”微信中提供的账号打款5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一是崔某没有提交借条等依据,无法证明崔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告贷联系;二是崔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载显现对方为“小熊“,系微信昵称,并非王某自己;三是崔某提交的转账回单,收款人不是王某,显现金额为50000元并非58000元。因此崔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欠款联系。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是微信用户“小熊”和被告王某之间的身份对应问题,二是告贷联系的建立与否和数额的确定问题。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尽管微信并未实名制,昵称“小熊”和用户材料也看不出和被告王某的相关性。可是在庭审中,法官拨打崔某手机中昵称为“小熊”的微信账号中显现的相关的电话号码,对方接通后自认其为王某,并表明已签收法院邮寄送达的本案相关的诉讼材料,且已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因此可以确定“小熊”与王某系同一人。就第二个争议焦点,尽管本案两边没有签订书面的欠条欠据,可是微信聊天记载显现,“小熊”向崔某表明:“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末还你”,可以看出被告认可两边之间存在假贷联系。尽管收款账户在刘某名下,但这是根据被告的指示转款,仍视为向被告出告贷项,可以佐证告贷事实。就告贷数额而言,尽管8000元以现金方式交给,没有书面记载,可是微信记载中认可的数额为58000元,故而本案的假贷数额应确定为58000元。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收账公司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开展与生活节奏的加快,商事交易,特别是小额商事交易中,许多当事人不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等文件,而是经过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平台或许qq、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进行磋商、下单,一旦发生纠纷,案件事实的确定要害,就在于对电子依据的举证。

 微信记载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具有方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色,当事人若意图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有必要满意依据“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性”的要求。

 首要,真实性方面,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载打印件外还有必要出示手机原件,或许对微信记载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的依据,或许提起判定程序。

 其次,合法性方面,电子依据有必要具有实体法所规则的特定方式,有必要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检查核实。由于电子依据具有易修正、毁损、灭失的特性,如果涉案依据很要害,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

 再次,相关性方面,包括主体相关性及内容相关性,前者指电子依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相关性,后者指电子依据的信息内容同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就内容相关性方面,当事人提交的电子依据内容需可以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假贷联系的建立、假贷数额、利息约好等等。就主体相关性而言,微信并非实名制,在运用主体的身份确定上举证一方有必要一起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便是案件当事人。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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