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8392225

新闻动态 / NEWS

详细内容

重庆要债公司​诉讼期间被告公司刊出怎么办?债款谁来承当?

重庆要债公司诉讼期间被告公司刊出怎么办?债款谁来承当?

 案情简介:

 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60万元,A公司将B公司诉诸法院,在一审中,B公司缺席,后一审法院缺席判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60万元。判定前,B公司刊出(缴清了税款并经过报纸登报向债款人公告,要求债款人申报债款),后B公司的股东以一审职责承当主体不适格,提出上诉要求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清算报告中显现的两股东所分配的财物超出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金额为由,改判改变由B公司的股东承当相应债款。

 律师剖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则:“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债款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款人应当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款。债款人申报债款,应当说明债款的有关事项,并供给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款进行挂号。在申报债款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款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则:“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则,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告诉整体已知债款人,并依据公司规模和运营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挂号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则实行告诉和公告职责,导致债款人未及时申报债款而未获清偿,债款人建议清算组成员对因而形成的损失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可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刊出,应领先书面告诉已知债款人,假如未书面告诉已知债款人,直接经过报纸公告,其程序不合法,清算组具有差错。关于正在诉讼中的债款,债款人在申述前,一般都会经过谈判等向公司催讨,因而,诉讼中的债款,特别是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后,被告对该笔债款是知情的,所以,作为被告的公司在刊出时,一定要经过书面方法对该已知债款权进行告诉,仅经过登报的方法公告不能认定为其充沛实行了告诉职责,《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则的实行两层告诉职责的立法意图是为了预防公司为躲避债款恶意刊出然后仅挑选登报告诉躲避承当职责的意图,随着社会的开展,报纸的读者越来越少,假如仅仅是登报告诉,已知债款人不一定知晓公司刊出的相应状况。如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告诉到已知债款人然后导致债款未能实现,债款人能够据此以清算补偿职责胶葛申述清算组成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则(二)(2014批改)》第八条:“清算组成员能够从下列人员或者安排中发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安排;(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安排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因而,债款人在挑选债款追索的目标时,能够依据工商内档挑选适格的主体。

 有限职责公司在诉讼中刊出,挑选另行以清算补偿职责胶葛申述清算组成员,关于债款人高效低成本实现债款的意图来讲,显然不是最优方法,那么,是否有一种方法,能够让债款人无需另行申述,而直接在二审或是实行中改变债款承当的主体,由股东直接承当职责,节约司法资源,高效实现债款呢?

 律师支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三条:“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未经依法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在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时,第三人书面许诺对被实行人的债款承当清偿职责,请求实行人请求改变、追加该第三人为被实行人,在许诺范围内承当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被刊出或出现被撤消运营执照、被吊销、被责令封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承受其产业,致使该被实行人无留传产业或留传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请求实行人请求改变、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实行人,在承受的产业范围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作为被实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请求实行人请求改变、追加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实行人,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在法人或其他安排未经依法清算刊出时,能够直接改变由许诺承当刊出企业的债款的第三人承当职责,在实践中,许诺承当债款的第三人一般为该企业的股东。此外,在公司已刊出的状况下,由无偿承受公司留传产业的股东、出资人或是主管部门在承受产业的范围内承当职责。假如公司没有清算就处理了刊出挂号,致使公司无法清算,请求实行人能够请求改变、追加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实行人,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纵观本文的事例,公司的股东承受了全部剩下财物,且剩下财物的价值远超债款人建议的债款数额,公司刊出,其作为职责承当的主体现已消亡,故依据相关法令规则,二审直接判定由承受公司经清算后的剩下财物的股东共同清偿债款人的债款。假设本案中股东承受的净财物的数额不足以清偿债款人的债款,本案只能再另行以清算补偿职责胶葛申述,以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告诉有差错为由,要求清算组成员承当补偿职责。

 关于有限职责公司而言,法人品格独立,以公司产业为限对外承当职责,关于其他经济安排,如法令本身就规则运营者或是出资者承当连带职责,或是法令规则需求股东举证证明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对这类安排而言,在诉讼中刊出,法院能够直接将承当职责的主体由法人改变为实践运营者或是出资人,具体分3种状况评论:

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一审诉讼期间被刊出,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要求改变运营者为诉讼当事人,运营者无异议,二审可直接改判运营者承当职责。由于个体工商户施行的行为及法令后果均应由其运营者承当。

[ 参阅事例(2017)粤73民终759号]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被刊出,可在诉讼中直接改变出资者为诉讼主体,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性质为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一起,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产业予以清偿。因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诉讼中刊出,应由实践出资人作为其权利职责的承受人,故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个人独资企业刊出,原告或是法院不知情,然后一审法院判定该刊出的个人独资企业承当民事职责,在二审中,能够直接改变职责承当的主体为实践出资人。

3.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刊出,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或股东,应基于诚笃信用原则,在公司刊出之前的清算环节依法妥善处置涉案相关债款债款。假如没有依据证明公司已依法实行相关告诉及清算等职责,股东亦未提交有交依据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产业,二审法院能够直接判令股东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