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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追债公司债款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重庆追债公司债款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重组同时契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 1.具有合理的商业意图,且不以削减、免除或者推延交交税款为主要意图。 2.被收买、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财物或股权份额契合本告诉规则的份额。 3.企业重组后的接连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财物本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买卖对价中触及股权付出金额契合财税〔2009〕59号规则份额。 5.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付出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接连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得的股权。 (二)针对上述满意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买卖各方对其买卖中的股权付出部分,能够按以下规则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款重组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50%以上,能够在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务转股权事务,对债款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事务暂不承认有关债款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根底以原债务的计税根底确定。 3.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坚持不变。 本文由重庆追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