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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追债公司​债款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庆追债公司债款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重组同时契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

1.具有合理的商业意图,且不以削减、免除或者推延交交税款为主要意图。

2.被收买、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财物或股权份额契合本告诉规则的份额。

3.企业重组后的接连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财物本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买卖对价中触及股权付出金额契合财税〔2009〕59号规则份额。

5.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付出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接连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得的股权。

 (二)针对上述满意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买卖各方对其买卖中的股权付出部分,能够按以下规则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款重组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50%以上,能够在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务转股权事务,对债款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事务暂不承认有关债款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根底以原债务的计税根底确定。

3.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坚持不变。

本文由重庆追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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