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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诉讼程序中债款重组的特别组织

重庆要债公司诉讼程序中债款重组的特别组织

 单户不良项目中,危机企业的债款一般已悉数或部分处于诉讼或实行程序中,因为进入了公力救助轨道,诉讼程序中的债款收买重组组织较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款收买重组的一般组织又有所不同,涉及诉讼程序中债款的收买重组时在考虑前文一般性组织的前提下,需求考虑对诉讼程序中债款进行重组的特殊性。下文将对其特殊性进行详细分析。

 (一)已诉讼未实行债款的重组

 以是否获得收效判定为分界[2],将诉讼中债款分为已诉讼未实行债款及实行中债款(已获得收效判定而未进入实行程序的按照实行中债款进行债款重组)。

 对于已诉讼未实行债款,可按照民事调停准则相关规则,将债款重组相关内容约好在调停协议中,并获得法院制作的调停书,并由债款人、债款人及担保人等各方当事人签收调停书使之具有法律效能。如债款人后续不实行调停协议约好,则AMC能够调停书为依据直接请求强制实行。

 但需求留意的是,多个诉讼无法并案处理时,将面对多笔债款无法整体重组及相关新增担保无法掩盖悉数债款的危险及实践中部分法院或许对新增担保不予认可的问题。全面权衡新增担保的重要性、项目时效性、实行便利性等因素,也可考虑经过各方当事人承认、赶快获得收效判定,进入实行程序,经过实行宽和准则达到债款重组。后文将胪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宽和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实行宽和规则》”)发布实施后,实行中债款重组的重点法律问题及相关主张。

 (二)实行中债款的重组

1.《实行宽和规则》实施前实行中债款重组窘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宽和若干问题的规则》(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实行宽和规则》”)实施前,因为债款重组到底是债的要素变更(即仍是宿债)还是债的更新(即成为新债)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未有承认的结论且实行相关法律法规一直未清晰赋予实行宽和后债款人救助途径的挑选权,导致实行中债款收买重组后的重组债款及相关担保权力面对可诉性和可实行性窘境。

 详细而言,在《实行宽和规则》实施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及相关司法实践,当事人不实行宽和协议时,守约方仅可请求康复对原收效法律文书的实行,而无法对重组债款进行实行,且以宽和协议从头申述也多会被承认为重复诉讼而不被受理。重组债款的不行诉性及不行实行性使得重组债款新增担保的组织相同陷入窘境,新增担保作为实行宽和协议项下债款的担保或许面对着作为从权力届时不行诉之危险,而新增担保若办理在原收效文书项下又应按照实行担保规则实行程序并应适用其实行担保期限不能超过1年[3]的规则,故当重组期限长于一年且实行担保无法续期或重办时,将发生新增担保在一年后脱保的危险。

2.《实行宽和规则》实施后实行中债款的重组组织主张

 值得幸亏的是,《实行宽和规则》已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宽和规则》的出台解决了实行中债款收买重组组织的窘境。主要是赋予了债款人实行宽和后救助途径的挑选权,清晰请求实行人能够就实行宽和协议提申述讼,即“被实行人一方不实行实行宽和协议的,请求实行人能够请求康复实行原收效法律文书,也能够就实行实行宽和协议向实行法院提申述讼”[4];且清晰必定了实行宽和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能和可实行性,“实行宽和协议中约好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实行人不实行实行宽和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实行的,康复实行原收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能够依请求实行人请求及担保条款的约好,直接裁决实行担保产业或许确保人的产业。”[5]。依据以上,对于诉讼中债款的收买重组组织,主张如下:

 (1)以实行宽和为根本重组途径。相关重组组织应经过诉讼程序进行,即使之成为实行内宽和,以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确保债款效能的稳定性及完成的便利性,主张对实行中债款的重组均经过实行宽和方式予以承认,即由债款人与债款人、担保人在签署宽和协议后共同提交实行法院。此种组织下,AMC可依据《实行宽和规则》,在债款人违反重组组织相关约好时,挑选直接实行原收效判定文书项下债款或就实行宽和协议进行另诉。而不存在私下庭外宽和景象下因司法机关对重组债款新宿债性质承认不一致的问题,债款人抗辩原债款(重组前债款)已经重组消除、实行组织因而不予实行原债款要求对重组债款进行另诉、而审判组织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又不予受理新诉的危险。

 (2)需重视实行宽和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的担保条款组织。《实行宽和规则》第十八条虽规则了可直接裁决实行担保物或确保人产业,但需求重视直接裁决实行需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担保人在担保条款中承认在被实行人不实行实行宽和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实行,二是康复实行原收效法律文书。这儿的问题依然是,在重组债款新宿债款性质不承认的景象下,为确保债款人在后续债款完成时可对担保权力也相同享有前述挑选权,在担保条款组织上,应当考虑到担保对应的主合同的可挑选性。依据以上,主张在实行宽和协议的担保条款及相关担保合同中清晰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在被实行人不实行实行宽和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实行;(2)担保范围包括原收效法律文书及实行宽和协议项下被实行人所应实行悉数责任。并主张将原收效法律文书及实行宽和协议同时作为担保的主合同,如需办理担保挂号,则将前述两份主合同均作为主合同同时递交挂号机关。如新增担保为确保担保则主张进一步清晰约好确保期间。

 (3)留意妥善挑选被实行人不实行实行宽和协议时的救助途径。因为《实行宽和规则》并未直接赋予实行宽和协议实行力,请求实行人如不挑选康复实行原收效法律文书,则需求就实行宽和协议另行提申述讼。则债款人在挑选救助途径时需求考量债款完成金额及债款完成的承认性及便捷性两方面。详细来说,需求考量原收效法律文书的债款总金额是否可掩盖重组后债款金额,如可掩盖,则应挑选明显更具有承认性和经济快捷优势的请求康复实行原收效法律文书。如若不行完全掩盖,则需在挑选请求康复实行原收效法律文书所需接受的经济损失(依据原收效法律文书所计算承认的债款金额与依据实行宽和协议所计算承认的债款金额的差额,并应留意同时考量另诉期间的资金本钱损失)与另诉成果的不承认性及时间本钱、诉讼本钱之间进行利害衡量。

 (4)重视在不同实行法院进行实行的问题。在此类项目中,或许会面对多笔实行中的债款分布在不同实行法院的问题,此种情况下,需求提早协调相关各方将实行中的债款一致至同一实行法院,否则将面对无法将多笔债款整体重组及相关新增担保无法掩盖悉数债款的危险,需求对是否收买该债款及是否进行别离重组进行组织,详细在“债款重组及重组担保的一般性组织”部分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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