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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人的合法权力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人的合法权力 《民法典》从公平原则动身,赋予了债款人诸多权力: 1、一起实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一起实行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一起实行的时刻不能实行或许不能按约好实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责任,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力便是一起实行抗辩权。《民法典》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应当一起实行。一方在对方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 2、后实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领先实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实行或许未按约好实行,到实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实行、部分不实行的权力,这种权力便是后实行抗辩权。《民法典》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先实行的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实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领先实行的当事人有依据证明对方不能实行责任,或许有不能实行合同责任的或许时,在对方没有实行或许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独中止实行合同责任。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