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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款参加与确保的差异重庆收账公司债款参加与确保的差异 尽管债款参加与确保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从实质来看,债款参加与确保归于不同的法令关系。二者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榜首,是否具有从属性不同。确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债款参加系独立的合同,第三人参加债款后成为主债款人之一,债权人对债款参加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二,责任时限不同。债款参加不受确保期间的约束,只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而确保则需要受到确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双重约束。第三,当事人的位置不同。第三人参加债款后享有与原债款人平等的债款人位置,只要实行期限届满,债权人即能够要求第三人承当相应的债款。而确保人因为具有从属性,不仅能够享有债款人的抗辩权,还能够基于确保合同对债权人主张抗辩权。第四,能否进行追偿不同。首要,能否向债款人追偿不同。确保人承当确保责任后,除另有约好外,有权在其承当确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款人追偿。债款参加的第三人实行债款后是否对债款人享有追偿权,法令并未进行明确规则,当事人能够对此进行约好。其次,能否向债款人的担保人追偿不同。《民法典担保准则解说》第13条规则了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两种景象:担保人之间约好相互追偿和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不过法令和司法解说均未规则债款参加人承当债款后能够向债款人的担保人追偿。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