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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规则当事人承当连带责任的合同主要有:

重庆收账公司规则当事人承当连带责任的合同主要有:

     承包合同(第七百八十六条)中规则:一起承包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可是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建造工程承包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则:总承包人或许勘测、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能够将自己承包的部分作业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作业效果与总承包人或许勘测、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运送合同(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则: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送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缔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送承当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送区段的,与托运人缔结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当连带责任。

     托付合同(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一起处理托付事务的,对托付人承当连带责任。

     合伙合同(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则:合伙人对合伙债款承当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则连带债款和连带责任由法令有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标明《民法典》不认可连带债款和连带责任的推定。假如没有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约好,不能认定存在连带债款和连带责任。此处的“法令”应是狭义上的法令,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令,除此外,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无权创设连带债款和连带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法令制度的解释和有关法令适用的规则,也是实务中认定连带债款和连带责任的根据。

      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我们确认合同债款是否属于连带债款,以及二人以上当事人是否应当对合同债款承当连带责任时,应当根据法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进行判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则: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承当连带一起担保责任。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则: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告贷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一起承当责任。

      在既没有当事人约好,又没有法令、司法解释明确规则的情形下,不能认定、更不能推定多数债款人对合同债款承当连带归还责任。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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