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 NEWS
|
重庆收账公司债务人转让权力的约束有哪些重庆收账公司债务人转让权力的约束有哪些 榜首、主体方面的约束。《合同法》第79条规则了合同债务能够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约束,因此,能够理解为:债务人不管性质怎么,方式怎样,都能够根据自己的志愿处置债务。 第二、客体方面的约束。合同的客体可所以物,也可所以行为,还可所以智力效果。但合同债务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能够被替代或替代,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替代或被替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假如由他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意图。 第三、内容方面的约束。根据合同自在原则,当事人能够在缔结合同时或缔结合同后特别约好,制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力,只要此约好不违背法律的制止性规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背约好而转让合同权力,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好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力,不得转让。 第四、方式方面的约束。《民法通则》第91条规则,按照法律规则应由国家同意的合同,债务人在转让权力时,有必要经过原同意机关同意。原同意机关对债务的转让不予同意的,转让无效。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