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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认定为“个人”债款的情况重庆收账公司认定为“个人”债款的情况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的债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的债款,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产经营或许基于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与夫妻一起日子显着无关的不合理开支 债款系用于夫妻一方且与夫妻一起日子显着无关的不合理开支,均不具有家庭运用属性,应界定为个人债款。例如无偿担保,夫妻一方为前婚所生子女购买房产、车辆,挥霍消费(如购买与自身消费能力极不匹配的奢侈品、负债打赏网络主播等),违反婚姻忠实责任(如包养情人、抚养私生子等),损害家庭利益等行为所发生的债款,均不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3虚伪债款及非法债款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 重庆收账公司为家庭利益所负债款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夫妻一方为在离婚时侵吞一起财产而虚拟的一起债款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一方因偷盗、掠夺、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所生债款,即使为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一起债款。 如有虚拟债款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一方有伪造夫妻一起债款等严重损害夫妻一起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婚内分割一起财产 4另有约好的认定为个人债款 如果债款人与债权人之间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夫妻之间约好为别离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也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款。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