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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如何确定债款人是否失去了对悉数债款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呢?

重庆收账公司如何确定债款人是否失去了对悉数债款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呢?

1、假如债款人没有明晰表明赞同实行剩下告贷的归还义务,两边亦未达到还款协议,不能确定债款人抛弃对悉数债款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337号民事裁定书中以为:“关于金色阳光公司归还300万元的行为能否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赞同实行义务的意思表明或者自愿实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对于上述规则中“作出赞同实行义务的意思表明"应作严厉解说,即债款人应当明晰表明抛弃时效利益,赞同实行剩下的还款义务,如达到还款协议、签定债权承认书等。依据本案现实,金色阳光公司并未明晰表明赞同实行剩下告贷的归还义务,两边亦未达到还款协议。故原审判定确定不能将金色阳光公司在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300万元的行为确定为该公司抛弃对悉数债款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并无不当。”

当然,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观念,以为债款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结果,债款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实行债款。

重庆收账公司以为:“上诉人以为本案诉讼时效最迟在2007年已届满,其欠戴振生的告贷转为天然债款,且并无对债款进行从头承认,只是自愿还款,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赞同实行义务的意思表明或者自愿实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之规则,上诉人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不能得到支撑。”

2、假如债款人作出赞同实行债款的意思表明或自愿实行债款的,不能过后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反悔,但债款人的意思表明必须明晰、明晰。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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