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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关于抽逃出资的确定论说分析

重庆收账公司关于抽逃出资的确定论说分析

 抽逃出资确定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检查是否导致公司可偿债财物被实质削减,危害公司权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抽逃出资应当一起具有方式要件及实质要件,方式要件即契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实质上抽逃出资要“危害公司的产业权益”。上述法律规定并不能将实际中的种种情形涵盖,在实务中,关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确定,关键也要从实质上把握“股东是否危害了公司的产业权益”。

 在实务中,以下情形也被视为出资人抽逃出资:出资人根据与公司签定的“对赌协议”恳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或出资人恳求公司承当金钱补偿责任,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出资人,公司向出资人实际支付了股权回购款或金钱补偿款的,视为出资人抽逃出资。非依法减资情况下,公司以任何理由向出资人实际退还实缴出资款的,视为出资人抽逃出资。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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