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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财物切割视野下的夫妻一起产业及其防护规矩重庆要债公司财物切割视野下的夫妻一起产业及其防护规矩 每个天然人在初始状态下所拥有的产业为“归纳产业”,跟着社会交往联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归纳产业会跟着“财物切割”(asset partitioning),在主产业之外形成多个“特别产业”。在夫妻法定一起产业制下,财物切割指夫妻两边因婚姻联系,在各自的归纳产业中切割出一部分组成夫妻一起产业这一特别产业。由此老公的归纳产业分为“老公个人产业”(A)与“一起产业中老公的比例”(CA)两部分,妻子的归纳产业也分为“妻子个人产业”(B)与“一起产业中妻子的比例”(CB)两部分。婚姻正常存续状态下,夫妻两边对一起产业享有的比例是潜在的,两者相加构成“夫妻一起产业”(C)。 夫妻个人产业与一起产业的联系,取决于“夫妻一起体”即“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家庭作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有其道德乃至于文明存续层面的重大价值,夫妻之间基于血缘与爱情产生的情感枢纽以及相濡以沫、患难与共的道德观念,会导致“同居共财”的一般成果。婚姻状态正常时,不管法令怎么规矩,夫妻一方对外欠下的债款,另一方一般会一起偿还。而法令的介入恰恰是婚姻联系异常时,在夫妻间停息纷争、防范风险,同时保护买卖第三人的利益。《民法总则》并未将夫妻一起体即家庭纳入天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安排的范畴,家庭不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两户”作为例外,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揽运营户被确定为民事主体。《民法总则》第56条确立了“两户”责任承当上的“运营规范”,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产业与家庭产业产生混同,难以证明是个人运营时,“以家庭产业承当”应当理解为以家庭成员的个人产业和他们的一起产业一并承当。 重庆要债公司除“两户”外,“夫妻一起体”的安排性程度尚不具有独立的品格属性,不能与夫妻两边彻底区隔,所以夫妻一起产业,就其整体意义上的归属联系而言,并不存在一个独立于夫或妻的归属主体;可是,夫妻一起产业又因财物切割与夫或妻的个人产业有所区隔,其相对独特性表现为,夫或妻对于一起产业的归属联系存在于笼统的比例上,而非详细特定的物之上。尤其是在婚后所得一起制之下,法令并未规矩夫妻一起体如同商事安排那样依法设立专用账户,其产业清晰程度与经济团体相比具有实质性差异。 个人的主产业与特别产业的互动,可用“主产业防护”(owner shielding)与“特别产业防护”(entity shielding)来界分各产业之间的联系以及不同类型债权人之间的优先受偿次序,《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无明确规矩。已然“夫妻一起体”并非夫妻一起产业的归属主体,夫或妻个人债款的债权人,可以就负债方在一起产业中的相应比例取偿;夫妻连带债款或一起债款的债权人,也可针对夫或妻的个人产业求偿,疑问仅在于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款,夫妻一起产业或个人产业之间是否存在清偿次序,触及“虚无产业防护”与“弱型产业防护”的区分。可借鉴合伙的“两层优先规矩”即“弱型产业防护规矩”,当夫妻连带债款或一起债款与个人债款并存时,夫或妻的个人产业优先清偿个人债款,一起产业优先清偿连带债款或一起债款,清偿之后有剩余时,方用于另一债款的清偿。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