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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以离婚为由逃避债务可行吗?成都收账公司以离婚为由逃避债务可行吗? 有些人为了不愿意偿还债务,动一些“歪脑筋”,以假离婚为由躲避还款,乃至将工业转移,以为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可以不用偿还了。《民法典》中对夫妻债务作了明确规定,并不能以离婚为理由逃避还债。 成都收账公司案情概略: 何某和王某是多年的好朋友,王某与许某曾是夫妻联络。2015年9月王某与许某配偶向何某借钱,热心的何某尽管自己不殷实,但看在多年朋友的情分上,为王某配偶凑了16万应急,也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告贷到期后,王某配偶无力偿还,于2016年12月与何某从头签定告贷合同,延伸还款期限。但新的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王某配偶仍未偿还,故何某将王某配偶二人诉至法院。 审理进程:庭审中许某称告贷合同中不是自己签字,而且现已与王某在2016年8月处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告贷合同是在同年12月出具的,故不应当承担还款职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许某配偶二人虽于2016年8月处理离婚,但实则仍以夫妻名义一同日子。且多个证人都证明许某在两次签定告贷合一同均在场;许某也在与何某的通话录音供认了告贷的现实,由此可以供认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许某早于2015年形成民间假贷联络,由于被告未按期实行偿还职责而从头签定告贷合同延伸期限。尽管王某与许某处理了离婚手续,但不影响许某承担这起婚内债务的职责 裁判结果:终究法院断定被告王某与许某一同偿还何某告贷本金及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两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明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络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归于夫妻一同债务。该案中许某与王某离婚后,许某在与何某通话中供认此债务,归于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同意思所负债务;此债务合同第一次签定是在二人婚内,且王某与许某是因为逃避偿还债务而处理的假离婚,因此法官断定此债务仍为两边一同偿还。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