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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违约金和继续实施是否能一同适用?成都收账公司违约金和继续实施是否能一同适用? 可以一同适用。违约金,是为担保主债务的实施而存在,其不能替代实践实施。 根据:(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掉补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好的违约金低于构成的丢掉的,人民法院或许裁决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央求予以增加;约好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构成的丢掉的,人民法院或许裁决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央求予以恰当削减。 当事人就延迟实施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实施债务。 “本条第 3 款规矩了延迟实施违约金与实践实施之间的关系。违约金责任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实施而存在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催促当事人实施债务并制裁违约行为。违约金的支付并没有使守约方获得其基于缔结合同所预期的利益,也不可能与其根据合同所应当得到的期待利益一致。 因而,违约金的支付并没有使守约方彻底获得在实践实施状况下所应当获得的全部利益,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彻底替代实践实施,尤其是在违约金专门为延迟而设守时,在支付违约金往后,即便在客观上可以补偿守约方的丢掉,也由于此种违约金的重要功能在于制裁延迟行为而不是补偿丢掉。 因而,守约方在获得违约金后仍然可以要求实践实施,以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不过是否要求实践实施的权利在守约方,也即守约方乐意央求实践实施的,则可以使违约金与实践实施并存,不然违约方只应承当违约金责任。当然也不能就此推定,除专门为延迟实施而设定的违约金以外,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往后,守约方无权要求实施债务。只需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好该违约金为惩罚性的或许不影响实践实施的,则守约方在对方支付违约金往后还有权央求实践实施。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